2021-10-22 林小编 北京海淀法院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该类设备的生产、销售、生产、检测、使用等均有不同于一般设施设备的特殊法律规定。此类设备相关的侵权案件也具有特殊的司法考量及裁判审查要素,下面海淀法院法官结合三类常见的特种设备,来和大家聊一聊遇到此类设备侵权情况下,我们应如何选择正确的责任主体来进行维权索赔。
案情简介
董大山(化名)自美希公司(化名)处购买了一辆固定式升降平台,董大山将该设备进行了局部改造。工人刘清(化名)在使用该设备进行卸货过程中,该设备发生故障,自三楼坠落至一楼,导致刘清受伤致残,产生经济损失。后刘清将董大山、美希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者就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查,美希公司就其销售的设备取得生产许可及检验合格问题并未举证证明。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固定式升降平台属于特种设备中的起重机械。美希公司销售的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以及在质保期内未尽到安全检查义务的行为,与董大山购买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以及私自改装“起重机械”且维护不当的行为,系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对于该设备的坠落的原因力难以在美希公司、董大山之间确定,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对于刘清的合理损失,应由美希公司与董大山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关于该固定式升降平台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可以结合特种设备目录来予以确定,该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本案中,坠落升降平台安装在4楼,实际运行高度超过10米,属特种设备中的起重机械。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此生产及销售单位应予以举证证明。若无法举证证明,则生产或销售者需就其生产或销售的设备发生的故障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董大山在购买及安装诉争“起重机械”后擅自对其进行改造,未尽到管理职责,以致发生本案事故,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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