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3 林小编 广州阳溢财税
1、充装前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至少应包括∶
a) 气瓶应由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
b)进口气瓶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c) 充装的气体应与气瓶制造钢印标志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
d) 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的名称及化学分子式应与气瓶钢印标志一致;
e)气瓶应是本充装站自有产权气瓶或其他充装站托管的气瓶;
f)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应符合GB/T7144的规定,且清晰易认;
g) 气瓶瓶阀的出气口螺纹型式应符合GB/T15383的规定,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其他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
h) 气瓶外表面应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i)气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
j) 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k) 充装氧气或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不得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2、不符合1要求的气瓶,禁止充装。
3、颜色或其他标志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4、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抽真空或置换处置,经确认合格后方能充装。
5、充装可燃性气体、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如没装设余压保持阀,重复充装前应进行抽真空处理。可燃性气体气瓶抽真空至一80kPa以下,氧化性气体气瓶抽真空至一50kPa以下。
6、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气瓶,如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瓶阀及其附件,应先送检验机构,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7、国外进口的气瓶及境外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和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8、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止相互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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